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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永兴县洋塘乡江古村民委员会与湖南盛世百通农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兴县洋塘乡江古村民委员会,湖南盛世百通农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924号原告:永兴县洋塘乡江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洋塘乡江古村。负责人:刘承葵,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祥金,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盛世百通农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199号9栋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肖卫国,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兴县洋塘乡江古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南盛世百通农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永堪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