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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贾志德与云凤忠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志德,云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贾志德,男,47岁,汉族。被执行人云凤忠,男,41岁,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凤忠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云凤忠自动履行调解书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云凤忠的房屋(鄂前房权证字第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懌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