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贾志德与云凤忠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志德,云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贾志德,男,47岁,汉族。被执行人云凤忠,男,41岁,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凤忠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云凤忠自动履行调解书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云凤忠的房屋(鄂前房权证字第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懌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