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徐金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1184号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伟旭被告徐金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金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