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6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仑与邱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仑,邱月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287号原告刘仑。被告邱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仑与被告邱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仑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刘仑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刘仑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仑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梦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