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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6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仑与邱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仑,邱月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287号原告刘仑。被告邱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仑与被告邱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仑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刘仑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刘仑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仑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梦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