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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卢作滚、赵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卢作滚,赵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301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瑶瑶,该公司职员。被告:卢作滚。被告:赵曼。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卢作滚、赵曼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巍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