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32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华泽加与项巴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泽加,项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2民初30号原告华泽加,男,藏族,住尖扎县马克唐镇。委托代理人巴力,男,藏族,住尖扎县马克唐镇。被告项巴,男,藏族,住尖扎县当顺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泽加诉被告项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泽加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放弃对被告项巴的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泽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泽加承担。审判员 达哇卓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玲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