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32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华泽加与项巴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泽加,项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2民初30号原告华泽加,男,藏族,住尖扎县马克唐镇。委托代理人巴力,男,藏族,住尖扎县马克唐镇。被告项巴,男,藏族,住尖扎县当顺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泽加诉被告项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泽加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放弃对被告项巴的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泽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泽加承担。审判员 达哇卓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玲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