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292号原告李某,男,回族。委托代理人马超云、马威,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抗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