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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292号原告李某,男,回族。委托代理人马超云、马威,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抗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