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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财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海堂与鄂州市鄂林木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堂,鄂州市鄂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财保2号之一申请人李海堂。被申请人鄂州市鄂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洋澜路。法定代表人徐克俭,该公司经理。本院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鄂0704财保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李海堂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鄂州市鄂林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万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鄂州市鄂林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财产,即案外人赵菊香(身份证号码420700196411150040)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727-4号门面房(房权证号:黄房权证26字第02030**号)、案外人李建敏(身份证号码420704198708120314)所有的位于鄂州市洋澜路世纪名苑B8栋独单元5层东户房屋和底层1号车库(房权证号:鄂州私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肖红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红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