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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行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单美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行终3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单美平。单美平因诉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684行初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单美平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10月27日,其夫妇向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呈要求予以社会保险待遇行政审核的《申请书》,但该局却作出《关于施建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文件将应当作出行政审核的决定,错误的列入信访事项,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该局的错误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错误行政赔偿其误工工资、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精神伤害费合计5000元。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是:(一)原告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十二条就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而本案中,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起诉人单美平的申请予以的答复属于信访告知,并未对起诉人单美平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单美平主张要求赔偿误工工资、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精神伤害费的诉请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单美平的起诉不予立案。单美平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如东县掘港镇人民政府之间社会保险纠纷事实存在,解决该纠纷并作出处理决定属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权范围。该局作出的《关于施建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系具体行政行为,该局应对其所作的错误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请求依法立案、依法裁判、依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中,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案涉申请所作的答复属于信访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单美平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中,单美平要求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赔偿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精神伤害费合计5000元,因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审裁定对单美平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单美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宗建审判员  杨新祥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