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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4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丹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丹霞工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江苏丹霞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4977号原告丹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5928469XU,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张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溢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晓俊,丹阳市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丹霞工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4178204T,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尧巷村。法定代表人王红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丹霞工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丹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耿振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