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739号原告董某某,女,1977年生,蒙古族,农民,地址:洮南市.被告单某某,男,39岁,汉族,农民,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董某某诉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