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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739号原告董某某,女,1977年生,蒙古族,农民,地址:洮南市.被告单某某,男,39岁,汉族,农民,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董某某诉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