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飞诉北京市中安顺达科技开发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北京市中安顺达科技开发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739号原告张飞,男,汉族。被告北京市中安顺达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西操场*号。张飞诉北京市中安顺达科技开发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飞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飞负担。审 判 长 晏航舰代理审判员 战 幸代理审判员 秦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