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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林才诉周胜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才,周胜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485号原告李林才,男,生于1987年4月22日。委托代理人林萌,武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胜辉,男,生于1965年4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才诉被告周胜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才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才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林才负担。审判员  周宜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涂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