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兰英与王庆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英,王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498号申请执行人:王兰英,女,居民。被执行人:王庆国,男。申请执行人王兰英与被执行人王庆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予以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阳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彦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