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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天坡与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水榭春天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坡,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水榭春天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162号原告刘天坡,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南北医药仓储楼二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73109041-7。法定代表人张彪。被告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水榭春天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南路水榭春天花园三期71、72、73号铺,组织机构代码071769845。负责人李建芳。委托代理人王瑞平,该分店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坡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4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沁寰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