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21民初718号原告周某甲,男,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3059。被告周某乙,女,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3024。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海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恋爱,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周富濠(2010年4月1日出生),小儿子周嘉熙(2013年3月18日出生)。××××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至2016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闹,感情出现问题。原、被告于2016年1月开始分居、各自生活。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大儿子周富濠、小儿子周嘉熙由原告周某甲抚养;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周某乙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于2008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两人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周富濠于2010年4月1日出生,小儿子周嘉熙于2013年3月18日出生。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2013年8月13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离婚,××××年××月××日两人复婚。复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经济琐事时有吵闹,两人从2016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破裂,遂引起本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相识恋爱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双方的感情基础稳定且深厚,本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后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时有争吵打闹,感情出现裂缝,为此双方还在本院的调解下自愿离婚。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难免产生矛盾。双方离婚后,又复婚,可见双方还是比较珍惜彼此,爱护这个家庭的。希望原告好好珍惜多年的夫妻情份,回顾夫妻曾拥有的美好时光,放弃离婚念头,与被告共同搞好家庭关系。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多加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克服彼此的缺点,多点关心体贴对方,相信双方的矛盾会得到化解,夫妻感情会和好如初。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二、驳回原告周某甲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丹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