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5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与陈绍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陈绍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55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吕嘉置业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住所地明光市。负责人:卢国谭,任经理。被执行人:陈绍玲,个体。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皖1182执550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绍玲在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和城郊支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陈绍玲已向本院交纳部分标的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绍玲在银行存款22309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