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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田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1刑初4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农民。因本案,2016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6]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金亚及吴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21日、30日,被告人田某窜至海宁市硖石街道中远网吧、第六感网吧、玖拾玖度网吧,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尹某、张某、刘某、吴某的手机各1部,共计价值4080元,窃后销赃。案发后,被告人亲戚赎回手机3部(共计价值3390元),其中2部已发还被害人张某、吴某,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赃款376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田某交退赔款31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尹某、刘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朱某、石某等人的证言,监控视频,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暂扣款票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被害人损失进行了退赔,分别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从被告人田某处扣押的赃款376元、被告人田某退赔款314元,发还被害人刘某;涉案赃物三星S4型手机1部,发还被害人尹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晓雯人民陪审员  李国梁人民陪审员  朱振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