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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与刘某刑事罚金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35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某,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某盗窃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银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账户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平审判员  林晓波审判员  范北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德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