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学福、孟宪林等与孟燕玲、黄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福,孟宪林,徐秀兰,张恒涛,孟燕玲,黄杰,黄敏,黄静,黄恩洪,曹玉洁,曹玉芬,黄素香,黄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989号原告张学福,系孟庆玲之夫。原告孟宪林。系孟庆玲之夫。原告徐秀兰。系孟庆玲之母。原告张恒涛,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3861部队30分队服兵役。系孟庆玲之子。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史影洁,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燕玲。系黄克成之妻。被告黄杰。系黄克成之继。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明松,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敏。系黄克成之次女。被告黄静。系黄克成之长女。被告黄恩洪。系黄克成之父。被告曹玉洁。系黄克成前妻之妹。被告曹玉芬。系黄克成前妻之妹。被告黄素香。系黄克成之妹。被告黄言华。系黄克成之妹。以上七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梅杰,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福、孟宪森、徐秀兰、张恒涛诉被告孟燕玲、黄杰、黄敏、黄静、黄恩洪、曹玉洁、曹玉芬、黄素香、黄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梅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伦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