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赵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803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403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字第8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