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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顾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1民初2671号原告顾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傅怀成,灌南县孟兴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202013953,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运河镇*套村周庄组**号。原告顾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志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怀成、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后在一起同居生活,××××年××月××日在响水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周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周仁翔。原、被告婚后前几年感情很好,后经常为琐事吵打,被告对原告疑神疑鬼,平日双方无共同语言。2016年清明节前,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伤。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周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很好,我也很爱原告。我们是自由恋爱,是原告追的我,我们现在有两个儿子。如果我以前有过激的地方,请求原告能够看在儿子的面上原谅我一次,再给我一次机会。如果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会让原告做最幸福的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后在一起同居生活,××××年××月××日在响水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周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周仁翔。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等在卷佐证。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顾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牛志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蒯 刚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