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赵惠琴、章秀琴等与叶礼安、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惠琴,章秀琴,胡凯,叶礼安,何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2076号原告:赵惠琴。原告:章秀琴。原告:胡凯。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许亚宝,王君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礼安,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何娜,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惠琴、章秀琴、胡凯诉被告叶礼安、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惠琴、章秀琴、胡凯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叶礼安所有的坐落于本市添家弄1幢(证字证号2007字第0212019674号)房产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惠琴、章秀琴、胡凯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叶礼安所有的坐落于本市添家弄1幢房产予以查封,限制其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沈梅章审 判 员 刘敏华人民陪审员 邓 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