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于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13日、2015年10月15日、2016年1月27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二日、十四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晓黎、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三次在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的家中容留薛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薛某的证言及其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照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与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可视为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3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陈燕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惠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