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南京正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与谢花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正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谢花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2847号原告南京正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汇福路278号。法定代表人钱莉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秦霞,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花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正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诉被告谢花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花丹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正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谢花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京正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 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