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宋蜀媛与曹晓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蜀媛,曹晓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宋蜀媛。被执行人曹晓星。宋蜀媛与曹晓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按通知书要求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83执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