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8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宋蜀媛与曹晓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蜀媛,曹晓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宋蜀媛。被执行人曹晓星。宋蜀媛与曹晓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按通知书要求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83执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