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6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有先与被执行人宋恩平、曾忠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先,宋恩平,曾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61-2号申请执行人曾其贵,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尹翔,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李小艳,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霍金生,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50000元,并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待处理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仕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