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有先与被执行人宋恩平、曾忠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先,宋恩平,曾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61-2号申请执行人曾其贵,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尹翔,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李小艳,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霍金生,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50000元,并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待处理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仕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