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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池玉花、金宇连、洪铎光与张泰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玉花,金宇连,洪铎光,张泰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589号原告:池玉花。原告:金宇连。委托代理人:高宏明,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铎光。委托代理人:洪宪哲,住吉林省吉林市,系洪锦哲弟弟。被告:张泰吉。委托代理人:刘长升,永吉县岔路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池玉花、金宇连、洪铎光与被告张泰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玉花、金宇连、洪铎光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池玉花、金宇连、洪铎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池玉花、金宇连、洪铎光负担。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朴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