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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小桃与彭凤林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桃,彭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2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桃,女,194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凤林,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任马里坡村委马里坡村。王小桃申请执行彭凤林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小桃于2016年6月29日向我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执26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