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小桃与彭凤林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桃,彭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2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桃,女,194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凤林,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任马里坡村委马里坡村。王小桃申请执行彭凤林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小桃于2016年6月29日向我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执26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