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章贡区兴盛美电器经营部、赣州明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魏艳兰、姚志荣、魏成香、邵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贡区兴盛美经营部,赣州明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魏艳兰,姚志荣,魏成香,邵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104号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8875097F。法定代表人袁秀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章贡区兴盛美经营部,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魏艳兰,女,汉族,1975年5月12日生,住赣州市。被告赣州明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开发区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魏成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魏艳兰,女,汉族,1975年5月12日生,住赣州市。被告姚志荣,男,汉族,1974年3月4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魏成香,女,汉族,1976年2月8日生,住赣州市。被告邵常,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生,住址同上。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贡区兴盛美电器经营部、赣州明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魏艳兰、姚志荣、魏成香、邵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章贡区兴盛美电器经营部、赣州明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魏艳兰、姚志荣、魏成香、邵常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章贡区兴盛美电器经营部、赣州明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魏艳兰、姚志荣、魏成香、邵常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资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章贡区兴盛美电器经营部、赣州明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魏艳兰、姚志荣、魏成香、邵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志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莉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