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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6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汤某与仲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仲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6795号原告汤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芙蓉,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某甲,居民。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蒿士建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芙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仲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7月31日生男孩仲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半时间。被告仲某甲曾于2016年4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仲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仲某甲给付子女抚养费。被告仲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原告汤某与被告仲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仲某乙(现在原告处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仲某甲曾于2016年4月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汤某离婚,后撤回起诉,但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汤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6)苏1322民初5500号案件庭审笔录及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虽属合法婚姻关系,但双方婚后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仲某甲曾于2016年4月以其与汤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后虽撤回起诉,但双方未能和好,现汤某又提起离婚诉讼,且离婚态度坚决,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婚生男孩仲某乙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子女的生活现状等实际情况考虑,子女仲某乙随原告汤某共同生活为宜。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被告仲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汤某与被告仲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仲某乙随原告汤某共同生活,被告仲某甲从2016年7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400元至仲某乙18周岁时止,被告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子女抚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员 蒿士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思源书 记 员 许 静书 记 员 吴 双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