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5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马杏花与刘蕊儿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杏花,刘蕊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马杏花。被执行人刘蕊儿。马杏花与刘蕊儿健康权纠纷一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4)天秦小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蕊儿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杏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行人赔偿款8007.5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元,8042.5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刘蕊儿在银行无存款,无房,无车,无财产可供执行,靠打工维持生活。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蕊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杏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蕊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杏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伟审 判 员  李中秋代理审判员  石娅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