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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关于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成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