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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4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金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刚,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4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刚,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兆路美福园小区9号楼旁小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赵宝霞,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贵芝,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戴森,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刘金刚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金刚又以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金刚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金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金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丽莲审 判 员  赵慧敏代理审判员  姚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昊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