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谢光彩、谢闪闪等与XX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光彩,谢闪闪,谢明贵,谢红芳,XX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2738号原告:谢光彩,(系死者之夫)。原告:谢闪闪,(系死者长女)。原告:谢明贵,(系死者长子)。原告:谢红芳,(系死者次女)。委托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斌。委托代理人:刘军,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光彩、谢闪闪、谢明贵、谢红芳诉被告XX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XX斌所有的皖LK10**号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XX斌所有的皖LK10**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