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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易谷良与何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谷良,何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61号申请执行人易谷良,男,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何见,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易谷良与被执行人何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见应向申请执行人易谷良支付各项损失费54450.2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72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