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6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徐二福与张二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二福,张二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6298号原告徐二福,男,汉族。被告张二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二福诉被告张二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二福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二福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巩大振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