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刘仁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374号罪犯刘仁龙,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瓦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仁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19日经本院以(2011)大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2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8年12月8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刘仁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累计兑现记功7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仁龙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仁龙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仁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