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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蔡永湘与柯金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湘,柯金旺,广东省茂名市水产供销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741号原告:蔡永湘,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旭峰,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金旺,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第三人:广东省茂名市水产供销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赵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永湘诉被告柯金旺、第三人广东省茂名市水产供销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永湘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永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湘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3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蔡永湘负担。代理审判员  车燕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丹红速 录 员  陈 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