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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执字第1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杜家铃、王丽珍与张宜樟、郑小容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家铃,王丽珍,张宜樟,郑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1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杜家铃。申请执行人王丽珍。被执行人张宜樟。被执行人郑小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鼎执字第17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通过福鼎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宜樟、郑小容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房地产。2016年6月16日,买受人苏以139.108万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坐落于福鼎市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苏所有。福鼎市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苏时起转移。2、解除对福鼎市房地产的查封。3、买受人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几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