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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麟盗窃罪2016刑初82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82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2009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去到番禺区沙湾镇翠园西一街30号门口处,以一件白色衬衣作为掩护,用携带的作案工具车钥匙撬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飞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10元),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遂未得逞。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梁某、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番价鉴网[2016]186号《关于女装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发票,前科材料,作案现场及赃物、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拘役或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处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3月11日起执行至2016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作案工具钥匙三条及白色衬衫一件,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