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民初2257号原告:高某,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根葆,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甲,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高某诉被告姜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以“换亲”方式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姜某乙。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性格差异较大。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殴打原告。为此,原告曾在2009年起诉离婚,被告得知后对原告进行暴打。强迫原告撤诉,原告无奈撤回起诉。后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没有任何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户口本1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及婚生子户口本,证明被告身份及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姜某乙,现已成年;3、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4、(2008)颍民一初字第1211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原告向法院起诉过离婚,原告系非自愿撤诉。被告姜某甲经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今年四月份还在家居住了20多天,认为夫妻感情没破裂,双方还能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以“被告妹妹嫁给原告哥哥的为条件,原告嫁给被告”的“换亲”方式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姜某乙。婚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08年原告曾向颍上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原告又撤诉。2016年5月9日,原告高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书面证据,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原、被告双方婚后生育1名子女,现子女已成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案件的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汤海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