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郭志峰与董丽又名董彩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峰,董丽又名董彩云)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291号原告郭志峰,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丽又名董彩云),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天宇,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峰与被告董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峰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峰撤回对被告董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志峰承担。审判员 马广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夏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