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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郭志峰与董丽又名董彩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峰,董丽又名董彩云)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291号原告郭志峰,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丽又名董彩云),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天宇,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峰与被告董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峰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峰撤回对被告董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志峰承担。审判员  马广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夏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