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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陈东华,郑洁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平南县。负责人龙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东华被执行人郑洁颖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东华、郑洁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东华、郑洁颖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297409.80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人。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除本院以(2016)桂0821执57号执行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陈东华名下座落在平南县平南镇凤凰城商住小区H11号的房屋一幢(现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以外,在金融机构、工商、车辆登记等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东华被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需要时间较长,暂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评估、拍卖不停止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权峻审 判 员  黄桂强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