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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申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立群、绕金陵与陈成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饶金陵,陈立群,陈成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申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饶金陵,男,汉族,1947年6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苏银花,成都市成华区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立群,女,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苏银花,成都市成华区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成吉,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再审申请人饶金陵、陈立群(以下简称:饶金陵二人)因与被申请人陈成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成民终字第5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饶金陵二人申请再审称,鉴定机构于2015年4月30日出具的鉴定意见明显错误且鉴定程序违法,原审不应采信。理由是:双方签订《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陈成吉对饶金陵二人所属两套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双方各自进行了部分装修,后陈成吉请求饶金陵二人支付剩余装修款提起本案诉讼。一审仅委托对陈成吉装修造价进行了鉴定,并未对饶金陵二人自行装修部分予以鉴定,该鉴定意见明显错误,且一审针对本次鉴定未出具委托书,系鉴定程序违法,原审采信该鉴定意见作出认定不当。综上,请求再审并改判本案。2016年5月22日,本院依职权向四川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调取案涉司法鉴定委托情况。该机构向本院提供了由一审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出具的(2014)成华民委鉴字第156号司法鉴定委托书。饶金陵二人对该司法鉴定委托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对陈成吉的装修造价进行鉴定时,向鉴定机构出具了(2014)成华民委鉴字第156号司法鉴定委托书,故饶金陵二人认为一审未出具委托书,鉴定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在确认双方装修总量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对饶金陵二人自行装修部分进行了核实和签字确认。鉴定机构依据双方确认的各自装修的部分,对陈成吉装修部分的造价进行鉴定并无不当,原审依据该鉴定意见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认定陈成吉的装修造价金额亦无不妥。饶金陵二人提出鉴定机构未对其自行装修部分进行鉴定,因此原审不应采信对陈成吉装修部分的造价鉴定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饶金陵、陈立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饶金陵、陈立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乾良代理审判员  崔俊安代理审判员  田 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