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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覃宗德与彭多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宗德,彭多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覃宗德(又名覃忠德),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彭多福,男,土家族,生于1972年6月1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宗德与被执行人彭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彭多福外出,且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覃宗德发现被执行人彭多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丕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