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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4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49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河北省统计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曹珊珊,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某,石家庄市桃李文化用品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晓光,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某与梅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是:一、对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西京北村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查证清楚。二、对于双方婚生女出国留学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查证清楚,可以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认证,如果确实不能查清,可以不予处理,由权利人另行起诉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高瑞江审判员  孟志刚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