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郭明福与王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福,王明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610号原告郭明福,男,1957年1月24日生,汉族。被告王明芹,女,1956年7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福诉被告王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明福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明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福撤回对被告王明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郭明福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勇审 判 员 王淑静人民陪审员 武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