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5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吕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刑初10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李某甲,住宾县。被告人吕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2015年8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大勇,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甲、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大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害人李某甲(女,44岁)欲购买宾县水文站地皮建设敬老院,李某甲通过路某甲及李某乙认识被告人吕某某,吕某某谎称通过其朋友刘某某能够找到中纪委任职的张某甲厅长办理宾县水文站地皮手续事宜,共骗取李某甲118万元。此事一直未能办成,李某甲多次向吕某某要求退还办事钱款,吕某某还32万元后逃匿。经侦查,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8月7日被被害人家属扭送到宾县公安局。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有异议,辩解收取李某甲钱是为帮她办购买宾县水文站地皮的事,不是为诈骗她钱,事实上其也找人运作此事,其没有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收取的118万元中有60万元其给其战友李某乙的妻子李某丙了,真正到其手的钱是58万元。其辩护人认为第一,对于本案的涉案金额有异议,起诉书指控吕某某涉案金额是118万元,根据庭审调查,吕某某认可的收到金额是58万元,58万元中吕某某偿还了23万元,侦查机关追缴15万元,实际吕某某占有的是20万元,这20万元中肯定涉及吕某某在办事过程中实际支出费用,虽然具体数额不能确定,但是事实是不能排除的,对于此款应当偿还的事实是没有异议的,所以辩护人认为吕某某的涉案金额应当是20万元。第二,在本案中被告人供述的笔录前后不稳定不固定,其中原因不清楚,但希望合议庭能够根据本案的全案证据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来认定本案事实,客观还原案件真实情况。第三,鉴于本案中涉及的路某甲、李某乙、李某丁等人涉嫌犯罪的案件目前并没有进入侦查阶段也没有立案,因此,本案的真正的案件事实不能充分的体现出来,希望对于这些涉案案件及人员提出司法建议一并处理,给予吕某某一个公正的裁处。因为在这起案件中,真正的源头是路某甲,通过路某甲联系李某乙,路某甲在该案中收取的钱款金额是22万元,数额也是巨大的,李某乙目前能确定是4.5万元,但是其起到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这二人不处理对于吕某某是不公平的。三人同样都是受托于李某甲,为李某甲办事,都收取了李某甲的钱款,无论数额多少,无论是否退还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不存在因退还就免于处理的规定。李某乙虽然说4.5万元用于接待张某甲等人的花销,但是吕某某为办理请托事项花销更多,所以,该理由成立,那吕某某涉案金额就已经接近于零,请合议庭予以考虑。第四,本案实质案情其实就是李某甲准备开发水文站的地块,自己没有能力办理征地手续,同时水文站也没有迁移或者出售的意向,为此,李某甲找到路某甲、李某乙、吕某某办理此事。吕某某也确实做了很多工作,最终没有办成,李某甲支付的款项也没有全部返还给李某甲,从这个基本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吕某某本人在接受请托事项收取款项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最终事情没有办成后,没有能力将剩余款项全部退还给李某甲。辩护人认为吕某某在本案中不能构成诈骗犯罪,在本案中,在最初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相反,在客观上实施了积极为李某甲办理请托事项的行为,事后,又努力退还李某甲款项,所以辩护人认为吕某某不构成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但辩护人同样不认为吕某某无罪,吕某某知道请托事项无法办成后,没有全部退还请托钱款,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吕某某构成侵占罪。也就是说吕某某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至今没有退还,符合侵占的犯罪构成,请合议庭予以考虑。第五,在本案中,被害人本身有过错,因为被害人的请托事项是通过正常渠道无法办理的事项,被害人明知其请托事项必须通过非正当渠道才能办理,但被害人却仍然通过找人找关系送钱的手段办理此事,因此,本案中请托事项违法,涉案资金属于非法资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追缴。如果李某丁受贿罪构成的话,他的行贿者就是被害人,所以,鉴于以上情况,请求合议庭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甲(女,44岁)欲购买宾县水文站地皮建设敬老院。2014年3月,李某甲通过路某甲及李某乙认识被告人吕某某,吕某某在没有能力办理此事的情况下,谎称能通过关系实现李某甲购买宾县水文站地皮,以此向李红丽要办事费用,共骗取李某甲118万元。此事一直未能办成,李某甲多次向吕某某要求退还办事钱款,吕某某退还32万元后逃匿。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8月7日被被害人家属扭送到宾县公安局。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甲报案至宾县公安局;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8月7日被被害人李某甲家属扭送至宾县公安局。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吕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记录。3、吕某某给被害人李某甲出具的承认书:因为李某甲办理水文站事宜,虽时间较长,但原因较多,主要是因巡视组来,暂无法办理,待他们回去后,我们保证在三、五个工作日内把批复拿回,同时补齐相应费用,否则包赔对方实际发生的费用。特此承认。经手人吕某某。出具时间2014年8月31日。4、转款凭证:2014年5月27日,路某乙转款给吕某某人民币50万元。5、借款协议、借据:李某甲自2014年3月至5月期间向李某戊借款情况。6、卖车协议:路某甲及李某甲用车质押向李某戊借款情况。7、吕某某乘坐航班的记录:被告人吕某某案发后行程情况。8、证人李某己的证言:其是李某甲弟弟。2015年8月7日11时,其同其姐夫张某乙在吉林火车站将骗他姐姐的人吕某某抓获,并扭送到宾县公安局。9、证人李某庚的证言:其于2012年4月份至今任宾县水文站站长。宾县水文站在宾县龙湖湾小区东侧,鼎盛大厦西侧(哈同辅路南侧),在其任职期间没听说过有人要买水文站地皮,况且国有土地不允许买卖。其上级领导也没向其说过宾县水文站地皮转卖或转让。如果要卖宾县水文站地皮要经省局同意,省政府批准及相关部门出具相关手续方可办理,否则任何人都无权转卖。其不认识路某甲、吕某某、李某乙、张某甲、柴殿国。10、证人路某甲的证言:李某甲想找人办购买宾县水文站的地皮,因为其儿子路某乙和李某甲侄女李艳婷在处对象,就找到其。其以前给李某乙干工程,其认为李某乙有这个能力,就找到李某乙。吕某某和李某乙是战友,吕某某说在中纪委那头有人能办这事,最后委托到吕某某。2014年3月份李某甲先给其拿10万元交给了其。事隔半个多月,李某乙领中纪委的张某甲到了宾县水文站,然后通知其过去,其就领着李某甲、路某乙和李艳婷去水文站和他们见的面。见面后就看了看水文站的地理位置,也没找水文站的任何工作人员,也没给任何人打电话联系,李某乙他们就都回哈市了。2014年3月中旬,李某乙给其打电话,说办事送礼要钱,让李某甲先拿80万元,李某乙说吕某某具体办这件事,事已经办的差不多了,两个月后就能下来,说吕某某找张某甲办的。其跟李某甲要了80万元,其当着李某乙的面给吕某某60万元。当天晚上其和吕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一起去的北京,李某乙说去北京给张某甲送礼去。第二天见的张某甲,我们五个人和张某甲一起吃的饭,吃饭的时候没谈任何水文站的事,饭后其问李某乙和吕某某吃饭的时候为什么不说具体的事,吕某某说人多不方便说,他单独和张某甲谈。当时其和吕某某住一个房间,其给吕某某的60万元吕某某没有带去。之后其就总找李某乙和吕某某问办成什么样,他们都说马上了,一两个月就能办下来,说北京那边都安排好了,省里市里都打好招呼了。2014年5月25日的时候李某甲问办的怎么样了,其给吕某某打电话,吕某某说:马上就办完了,现在需要钱送礼,说钱不够,再拿120万元,其说最多能出60万元。然后路某乙用自己两台车和李某甲一台车贷款,路某乙去北京转账给吕某某50万元。之后吕某某又要钱,说快要办下来了,说没有费用了,要15万元钱,其和李小丽说了,其替李某甲给吕某某8万元钱。给完钱后吕某某又找李某甲要材料,其和吕某某联系的时候吕某某就说事再有一两个月就成了。2014年7月中旬,吕某某跟其说中央巡视组来了,事得等一等,走了之后三五天之后就能办完。2014年8月份,其找吕某某让他退钱,吕某某说事要办完了,不给退钱,吕某某给其出了一个承认书,其收到承认书后交给李某甲了。2014年11月7日吕景龙从北京回哈尔滨,其和路某乙接的吕某某,李某甲在吕某某家楼下等吕某某呢,吕某某给李某甲出118万元的收条。2014年年底的时候吕某某还以各种借口跟其和李某甲要钱。后期李某乙和吕某某就找不到了,其认为李某乙和吕某某谎称能办,跟李某甲要钱。11、证人路某乙的证言:其是路某甲儿子。2013年冬季,其和对象李艳婷的家人吃饭,李某甲让其问其父亲能不能帮忙找到能把宾县水文站地皮批件弄下来的人。其跟父亲说这事后,其父亲找的李某乙,李某乙找的吕某某。之后李某甲交给其父亲10万元。2014年3月份的时候,李某甲分两次,一次45万、一次35万送到其家给其父亲路某甲,第二天其和其父亲就去哈尔滨给李某乙送去60万。2014年5月末的时候,吕某某那头说还需办事费用,李某甲说没钱了,其和父亲商量后,用自家的两台轿车和李某甲的一台轿车抵押到李某戊处借款50万,存到其卡后,其去北京给吕某某了。后来吕某某向李某甲还要钱,李某甲还没有,其父亲又替李某甲给吕某某送去8万元。这事一直拖到8月末的时候,其父亲路某甲让吕某某出具一张承认书,承认书上写的是118万元,其父亲承认留下20万元。2014年11月末的时候其跟父亲去哈尔滨西站接的吕某某,吕某某又给李某甲出具一张118万的欠条。12、证人李某戊的证言:2014年3月12日李某甲向其借款25万元,2014年3月29日李某甲称要购买宾县水文站地皮,在其处借款40万元。2014年4月1日李某甲称宾县水文站的地块下来了,着急用钱在其处借款30万元,2014年5月25日李某甲用自家一台汽车,路某乙用自家两台汽车在其处抵押贷款60万元。2014年6月份,李某甲找到其称路某甲抵押的纳智捷牌轿车要落户,李某甲和路某乙把车开走。2014年7月份,李某甲给其拿回5万元。2015年1月份,李某甲和路某甲、路某乙拿20万现金抽回一台雷诺。现李某甲欠其130万元。借款时李某甲约定月利息8分。1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其与吕某某是战友,也是从小朋友,其通过工程建筑认识的路某甲。2013年冬季其通过路某甲认识的李某甲,路某甲找其说李某甲要购买宾县水文站的地皮,让其帮忙找人办理审批的事宜,如办成了给拿300万元。其跟吕某某把这个事说了,吕某某说找中央电视台的刘某某,他认识中纪委的人,让中纪委的人帮忙办理。之后吕某某来宾县与路某甲、李某甲见面商讨帮李某甲购买宾县水文站地皮的事。2014年3、4月份吕某某说联系好了,中纪委的张某甲司长要来,过了几天,刘某某和张某甲来了,其开车拉着刘某某和张某甲一起去的宾县水文站,期间其事先把这事告诉路某甲了,到宾县水文站的时候路某甲和李某甲也在那。其指着宾县水文站介绍说就是这块地皮,刘某某和张某甲也没说什么,我们转一圈就回哈尔滨市了。2014年5月,吕某某给其打电话问购买水文站地皮的事办不办了,办的话赶紧拿钱。其将事告诉路某甲,路某甲将60万元交给其,其后来又返还给路某甲,在其公司门口路某甲交给吕某某60万元的当天晚上,吕某某给其和其妻子李某丙、路某甲订好了机票一起到北京找张某甲和刘某某落实这事,这都是吕某某事先给安排好的,他拿钱走时也是这么说的。当天晚上我们四人一起从哈尔滨市坐飞机到的北京,下飞机后到吕某某事先安排好的宾馆休息。第二天,我们四人一起同张某甲吃的饭,这都是吕某某跟张某甲事先安排好的,席间没有提给李某甲办理购买宾县水文站地皮审批手续的事,只是唠了一些家常,饭后吕某某和张某甲在一旁说了一些什么,其也没听到,张某甲就走了。吕某某跟我们说让我们先回去,他继续在北京给李某甲办理购买宾县水文站地皮审批手续的事。吕某某没有将路某甲给他的60万元交给其妻子李某丙。其还听说路某甲的儿子在北京又交给吕某某50万元。后来路某甲联系不上吕某某时,其也开始找吕某某,其也联系不上他了,手机总关机。1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其是李某乙妻子。李某乙搞工程,路某甲在工地干大包活,路某乙是路某甲儿子,其认识他们。李某乙没跟其说过路某甲给李某乙60万元钱让他帮助找人办理购买宾县水文站地皮的事,其不知道此事。吕某某没交给过其60万元钱。1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其在中央电视台摄影组工作,与吕某某是朋友关系,平时管其叫三哥。其通过吕某某认识的李某乙。大约2013年左右,吕某某和李某乙找到其问省水利厅有没有认识人,他们要买宾县水文站地皮的事,开发,帮助办一下手续。其告诉吕某某认识的人都退了,也不认识谁了。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吕某某通过其认识在中纪委廉政与法制杂志社工作的朋友张某甲,吕某某和其说让张某甲过来玩玩,张某甲就来了。吕某某让张某甲开车拉其和张某甲到宾县转一圈,也没说什么,就是溜达。到宾县二龙山后,李某乙把他们拉到宾县水文站门前,下车后李某乙说要在此地开发建商品房,就差水文站这块地皮。到了晚上吕某某和其说让张某甲找人帮助办理一下购买宾县水文站地皮审批手续这事,其也没跟张某甲说,其也没承诺什么。其听说吕某某找过张某甲,但张某甲没给他办。1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其同刘某某是朋友关系,其通过刘某某认识的吕某某。吕某某没找过其让其办理购买宾县水文站地皮审批手续的事。2014年初,应刘某某邀请其到哈市玩,饭后吕某某安排到宾县二龙山水库溜达,司机就给其和刘某某拉到宾县水文站,吃饭后吕某某和其说让其找中纪委的人帮助办理一下宾县水文站地皮置换的事,其没有答应吕某某什么,吕某某随便说说,其就回宾馆休息了。事后吕某某和李某乙等人到北京同其一起吃饭,席间并未提办理宾县水文站地皮一事。其从未答应给吕某某办理宾县水文站地皮的事,没有单独和吕某某接触过。17、证人李某丁的证言:其在黑龙江省水文局人事处任副处长职务。2014年夏季的一天,其通过朋友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纪检书记邢某某介绍认识的吕某某,吕某某和其说宾县水文站要动迁,问其能否帮忙办理购买宾县水文站地皮的事。其向黑龙江省水文局的机关人员了解,根本动迁不了,最后其就告诉吕某某办不了此事。其没答应帮助购买宾县水文局的任何事,其办理不了此事。2014年8月份的一天,有一次吕某某在北京给过其20万元,其当时不收,吕某某硬让其拿着,没办法,碍于朋友面子就收了。回哈市后其多次给吕某某打电话让他来取钱,他不取,后来其向吕某某要的银行卡号,让其妻子马颖将这20万给吕某某打回去了。1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其是李某甲丈夫,李某甲被人骗了。2015年春节前其发现家里存款没有了,询问李某甲得知2014年3月李某甲通过路某甲和李某乙结识一个叫吕某某的人,吕某某谎称中纪委有人能够帮忙办理宾县水文站地皮一事,先后骗取李某甲人民币118万元。春节后,李某甲多次跟吕某某要钱,吕某某说这事正办着呢,不信可以来北京。李某甲同意后其去北京找吕某某,吕某某把其领到北京友谊宾馆见一个人,并说这是给咱们办事的人,其不知道那个人叫什么名字,吕某某也没介绍,其就在旁边坐着。吕某某和那个人聊了会天,然后吕某某把其送回了招待所,其就买火车票回哈尔滨市了。之后,李某甲多次给吕某某打电话询问买地的事,吕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然后手机关机,人不知去向。最后其通过朋友关系查得知吕某某从北京来吉林市,其就和李某己于2015年8月7日在吉林火车站将吕某某找到,并扭送到宾县公安局。19、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其通过其外甥女李艳婷认识在宾西搞开发路某甲的儿子路某乙,然后认识的路某甲,其跟路某甲说相中宾县水文站那地方想盖个敬老院,路某甲说他能找人办这事,其说谁能将批件拿下来其就给他拿300万元。路某甲说让前期得拿点费用,其同意后,隔几天路某甲领其见的李某乙和吕某某,并说就找他俩帮忙办。2014年3月7日路某甲、吕某某、李某乙,还有一个女的是跟李某乙去的,其和他们在宾县第一家吃的饭,路某甲跟其说吕某某和李某乙找中纪委的张某甲来宾县办其想要批地的事,让其拿10万元招待费,其在信用社支取10万元现金给路某甲。吃饭的时候,他们承诺三两个月就能办下来。2014年3月15日路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张某甲在省里找到人了,需要送礼,让其准备80万元。2014年3月17日给路某甲45万元,2014年3月19日给路某甲35万元。2014年5月24日路某甲给打电话说还需要50万元,意思吕某某给张某甲送礼用。2014年5月25日其将50万元现金交给路某乙。给完这些钱后,其一直等水文站地皮的批件下来,一直没下来,其就感觉自己被骗了。到2014年6月末其跟路某甲说不办了,让其退钱。2014年8月31日路某甲转交给其一张吕某某签名的承认书,2014年11月12日吕某某给其出具一张118万元的收条,剩余22万元说让路某甲给占了,路某甲也承认。其见吕某某没有给其办成买地的事,就向吕某某要钱,吕某某先后还其32万元。2015年4月份的时候,吕某某给其发信息说他去北京再催催这事,他给其打电话的时候其调通讯记录记载他在哈尔滨没在北京。他躲着不见,其就给他发信息,说这么长时间,钱是抬的钱,其多次打电话打不通。其发信息,在4月份的时候吕某某给其发个信息说这事办不成也给其个交代,后来所有电话关机,就联系不上他了。20、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李某甲想找人办理购买宾县水文站地皮的事,找到路某甲,路某甲找到其战友李某乙,李某乙找到其问其能否办理此事,其答应找中央电视台的朋友刘某某和刘某某的朋友中纪委的张某甲司长办理此事。2014年3月,其与李某甲、路某甲、李某乙在一起见面商讨此事。之后其以办理此事需要运作资金为借口通过李某乙让李某甲提供资金,自2014年5月、6月、7月三次收取李某甲共计118万元,其中5月通过路某甲收取60万元,6月通过路某甲的儿子路某乙收取50万元、7月通过路某甲收取8万元,这其中有60万元其给李某乙的妻子李某丙了。期间其找到中纪委的张某甲司长和省水文局的李某丁处长,他们均没答应能办理此事。2014年8月31日因其没办成此事,路某甲找到其,其给李某甲打了个承认,其保证在巡视组回去后三四个工作日内把批复拿回来。后来因此事一直没办成,李某甲向其要钱,其于2014年11月2日给李某甲出具其收到办理水文站征地事宜专项款118万元的收条。在李某甲一再追讨下其分五次退回李某甲32万元。自2015年4月其与李某甲联系后,其到北京、深圳有的手机号不用了,哈尔滨那个卡丢了,在外地补不了,两三个月不联系不能算逃逸。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不了解宾县水文站任何情况,在没有能力帮助李某甲实现购买宾县水文站地皮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办理此事,并介绍其所谓能办理此事的人与李某甲及相关人员见面,骗取李某甲的信任,哄骗李某甲向其提供办事费用,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其辩解收到的118万元中有60万元给了李某乙的妻子李某丙,李某乙及李某丙对此均予以否认,对其辩解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吕某某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认为其实际占有金额是20万元,构成侵占罪的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28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付俊民审 判 员  胡景奇代理审判员  张敬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