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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焕英,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2)崂民二商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2013)崂执字第1210号案件的执行。2016年6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3444元,执行费32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案款、本金、执行费共计160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2)崂民二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东 搜索“”